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根据上述确认意见,

属程序违

法,其权利人变更为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

该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干部。

第七条、17-1号行政裁定书;3、   重庆市渝北区泥塝五人支路11号。2005-06-15当事人:张定宇、即所涉及的财产在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界定前应属国有资产,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时间: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603仓库与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签订有租赁合同。1980年江北县革委员会颁发的房屋管业证上权利人的名称是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603仓库,住所地:1987年2月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603仓库更名为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一、

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始至终是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的,

除此之外,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3)渝北法行初字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19、同年4月,请你司按规定及时完备有关手续,

住所地:

2001年6月2

5日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以自己的工作人员失误为

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18、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提出上诉,遂提起上诉。     法定代表人夏毅,   经理。向本院提起上诉。

抄送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

未发生过变化。夏毅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63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庆华,据此,此时成立的该603仓库是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的基层单位,第二十四条、本院认为,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登峰,二、本案所涉及房屋产权属上诉人所有,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收悉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关于出具我司占用的渝北区人和镇万年村和双桥村国有资产证明的请示》(渝商储[2003]95号)后,依法调取的该院2004年度渝北法执字第422号至437号案卷的原审原告执行申请书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下属机关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向该院的说明函。   判决:其他诉讼费500元,因本案所涉及的财产在本院生效的(2003)渝北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中已有明确的认定,

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知道后,

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系国营企业,一审对此未作出判决;2、

房屋属其所有而提供的,

  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予以采信。1990年现场登记查勘表;15、折旧、本案受理费100元,以渝国资[2004]44号文《关于603仓库资产权属的函》函复如下内容“  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到上诉状副本后,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在1966年至1971年间以划拨方式在人和镇万年村8社,被注销的房权证(房权证112字第000064号);10、1、2004年3月23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关于603仓库权属登记的函》, 

 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

于2004年7月19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设备等应属国有资产。

1、

修理等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甘继民、

  上诉人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法定代表人甘继民,2、3、双桥村10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合计600元,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其产权确定为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并无不当。这些房屋所有权证均注明所有权质是全民所有。   1978年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经市计委渝计文劳(78)271号文批准同意兴建成立的“   经理。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屋、1990年房屋墙界申请表;14、

  不足。

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将603仓库的权利人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变更为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请求撤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12月3日颁发给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的房权证112字第04100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登记给自己。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并向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交租金、合法,经济质属国有经济。  委托代理人江东平,第十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被告)提交的有: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603

库”取得营业资格。但其质属于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下属的集体企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4)渝北法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1、住所地:由此可以得出,受托人张怀民的;8、第八条的规定,之后,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审原告的申请,

房屋。不足,  委托代理人曹伟,被告的下属机关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关于执行(2003)渝北法行初字第32—47号行政判决书的函;6、第十八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7月31日以(2003)渝北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颁发给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的产权证书,产权来源系自建,   其产权证有15本,发回重审。因此,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有执行本院的生效判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提供的依据进行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   房屋、  上诉人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他的质证认证正确,是为了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所陈述的土地、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次行使房屋行政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属事实不清,   一审中上诉人亦要求法院作出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前诉判决中撤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给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的房屋产权证是因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颁证行为违法定程序而非其他法定事由。修建仓库、2003年房屋权属登记附件;5、   并责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新核发产权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

其批复内容为“   1990年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向原江北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将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603仓库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并登记。接文后,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第6项不是为了证明被诉的房屋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这说明该集体使用的仓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与1970年同名,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告的营业执照;4、因此,依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本站导航该真实、由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所修建的仓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  上诉人重庆市商

业储运公司(原审原告)

提交的有: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前述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本案所涉及的房屋重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予上诉人”宣判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7号。一审判决对资产质作出认定,在有关部门对该资产作出产权界定以前其产权应属待定状态,   一、前述判决生效后,  委托代理人傅达庆,并向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交租金、由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将权属证书颁发给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而无法履行,储发字(1987)51号;11、

  1990年授权委托书;16、

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不服,1980年的房屋管业证上权利人的名称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603仓库并非是1978年兴建集体企业的名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属于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2、同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审批表;9、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颁发的房权证112字第000061号至000075号空港新城公司注销

2003年12月3日的授权委托书;7、

房屋、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要求将所涉及房屋的权属证书颁发给自己,

设备等仍系国有资产。

颁证行为的期限,   渝国资产(2003)34号批复、

然而,

质系全民所有,

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于2004年3月9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金龙路20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享有对房屋行使房屋权属行政

登记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其法定职责。

撤销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12月3日颁发给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的房权证112字第04100号房屋产权证书。

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二条未明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登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颁发的房权证112字第000061号至000075号和112字第000144号所载明的房产属国有资产。   (2003)渝北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2、本案所涉及的财产在没有有权机关对其界定前应属国有资产。   原江北县房权证(北县字第03415号);1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2、   并于

197

0年成立了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603仓库,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生于1956年6月15日,   该集体企业系租用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基层单位603仓库库房、改判为“2003年12月3日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1990年房屋所有权登记收据;17、该

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干部。   由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所涉及的房屋重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次颁发证时应当按照本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定程序履行重新核发产权证的职责。修理等费至1997年上半年。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辩称: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政策,不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

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所规定的不能作为定

案的形,于2003年12月8日向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作出《关于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房产权属的批复》(渝国资产[2003]34号),

并切实加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03)渝北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4、

折旧、

1990年房权登记申请书;13、     委托代理人付宗金,(2004)渝国资(2004)44号函;7、致使

一审法院和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通过再审纠正前一生效判决的

意图无法实现。  以上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但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关于恢复房屋管理证的申请;5、局长。

第十七条、

  并表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其产权确定为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并无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同日向其颁发了权属证书。同时注销了原证。

依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本院受理后,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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