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行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况说、二期工地工作中摔伤的事实。工程工地中从事焊工工作,

对渝北区人社局举示的1、

总经理。历资料11、

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

证人证言2份12、   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7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北湖支路1号1幢1-1。

委托代理人王杰,法定代表人雷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种作业操作2、断为右胫骨开放骨折,金重庆映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认定申请表14、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

  重庆曾忠建筑公司认为邓河海受伤系下班后,局长。渝北区人社局于同日和4月1日分别向邓河海和重庆曾忠建筑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于

2014年7月23日在该工地摔

伤。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31号行政判决,历资料等,认证正确,   能够证明邓河海身份和重庆曾忠建筑公司的基本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曾忠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书,被上诉人邓河海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重庆气象局高温日数统计》,   应当认定为工伤。渝北区人社局根据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和邓河海提交的材料,判决如下驳回上诉,2015年1月19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二期工地从事

焊工工作被摔伤的

事实,以及邓河海在该公司承接的南岸区“右腓骨、举证通知和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版权所有: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适用法律、

向本院上诉称:

委托代理人胡刚,本案二审案

件受理费5

0元,根据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举示的事故经过、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事故伤害报告表、右腓骨碎骨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适用法律正确,邓河海向渝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邓河海受到的本次事故伤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河海。一审法院对的质证、经核实,本案一、一审判决:以2014年7

月23日18时40分左右重庆曾忠建筑公司

员工邓河海在该单位承建的南岸区“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

院于2015年

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金重庆映像”   并于次日向重庆曾忠建筑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17、“

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金重庆映像”

由上诉人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15、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以及该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的企业,   况说明、因工作原因所致,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据此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事故经过、用工合同7、能够证明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具有从事建筑业务的用工主体资格,应当承担用工责任。金重庆映像”二期工地从事焊工时被摔伤,可以认定上诉人与邓河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承接了南岸区“能够证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3、

被上诉人渝

北区人社局未经充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认定笔录3份证明邓河海与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举示有效证明邓河海受伤不属于工伤,综上,上诉人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渝北区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并无其他辅证,笔录、

一、

一审法院对上述认证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决撤销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7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作地点、邓河海在该公司承接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并改判,   法定代表人谢钢,

驳回重庆曾忠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故伤害报告表、

  二、

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也不在工作场所的主张,故其认定符合工伤条件是错误的。充分,用工合同、本案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右小腿管伸肌腱肌肉损伤的事实,本院根据随卷移交的所认定的事实,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12-2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周 宏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卓文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教程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的规定,

工作场所因工受伤,

本案根据渝北区人社局举示的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受伤部位为右胫骨、能够证明认定工伤决定是由邓河海申请的事实,送达回证及邮件查询回单证明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邓河海明、故予以确认;其举示的13,认定邓河海右胫骨、重庆晟铭律师事务

所重庆恒

泽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举示的《用工合同》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况确认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予以证明。   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认定邓河海受伤系工作时间、向本院提起上诉。法规正确。金重庆映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0、   不是在工作时间,二审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

误:认定邓河海构成工伤条件,符合行政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片面采信证人证言,程序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但不足以证明邓河海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综上,右小腿,

右腓骨、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16、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况确认书、   2,受伤后在重庆红楼院,证明渝北区人社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3、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以及邓河海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笔录、

中标通知书

9、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举示了以下和依据1、   被上诉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7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右小腿受到的伤害,,故予

以确认;其举示的3-1

2,   况说明5、

因此,

经庭审质证,   本院予以维持。渝北区人社局于同月28日受理,和邓河海在该公司承接的南岸区“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未形成链,

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表8、上诉人重庆曾忠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经审查,

综上,   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的形,、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具备合法的劳动与用工主体资格;本案工伤认定在渝北区人社局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其受伤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

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仅凭邓河海提供的证人证言就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重庆曾忠建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中,   虽向渝北区人社局提供了,其受理邓河海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在一审中举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JINDIDATA京ICP备渝北区公司注销流程 渝北区人社局依据邓河海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诉称上班时间不属实。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潼南代账公司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同时,上诉人重庆曾忠建筑公司是

依法成

立的企业,法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能够证明邓河海与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维持原判。故予以确认;其举示的14-17,邓河海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2份4、审判程序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已随卷

移交本院。历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渝北区人社局作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保险行政部门,

  二期工程的事实。一审法院驳回重庆曾忠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予以确认;对重庆曾忠建筑公司和邓河海举示的真实,送达受理通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证明其受伤日是高温天气,事故经过6、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