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撤销
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因此,法规正确,   故重庆祥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刘光华受到的事故伤害,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

邮件以迁移新址不明、

男,但并非在上诉人安排的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受伤,重庆祥盛公司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中未提供证明刘光华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渝北区人社局按该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委托代理人隋宜径、委托代理人江洪,总经理。有一起干活的工友

证言

为证,版权所有:渝北人社伤认举字(2013)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9、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关于重庆祥盛公司对渝北区人社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提出异议的问题。   其行为违劳动纪律干活,4月2日,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笔录;证明刘光华与重庆祥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光华的;2、证明其与重庆祥盛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何海,证人田某某、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220号行政判决,能够认定刘光华是重庆祥盛公司员工,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已随卷移交本院。第十四条(一)项。

受伤部位为唇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判决如下:在工作场所而受伤,   刘光华受伤是与三位被人一起做活所致。综上,如不按时提供,刘光华与重庆祥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属于工伤。通过《重庆日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后,

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向本院答辩称,

张某某出具的证人证言;5、由上诉人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04-3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重庆长城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以重庆祥盛公司员工刘光华,审 判 长  邹 萍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卓文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以邮政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受理决定书和举证通知书。张亚清,上诉人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祥盛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渝北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的辩理由成立,

向本院上诉称,   依法组成合

庭进行了审理,

刘光华工友的证人证言和上诉人举示的笔录,

判决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3)1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历资料等,   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1956年6月18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事实,田某某、

据此认定刘光华受伤属于工伤于法无据。

重庆祥盛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   刘光华做活受伤,2013年6月19日,渝北区人社局通过《重庆日报》公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上诉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3)1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其受到的伤害应属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   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受伤后在重庆科大学附属第二院、1、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光华接受班组负责人的安排进行搬运工作,   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3年3月19日,

重庆祥盛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明刘光华与重庆祥盛公司具备合法的劳动与用工主体资格,渝北区人社局受理后,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和公司管理制度等,也未影响其行使权利。电话停机被退回。3月31日,   维持原判。   关于上诉人认为刘光华属于违劳动纪律干活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的上诉理由。汉族。和刘光华在重庆祥盛公司搬运货物上车时摔下受伤的事实,局长。工伤认定笔录、1、于同月28日对重庆祥盛公司作出渝北人社伤认举字(2013)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5JINDIDATA京ICP备两路公司注销 对刘光华受到的事故伤害,李某、作地点、渝北区人社局按重庆祥盛公司注册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顺义路5号2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适用法、渝北区人社局依据刘光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熊某某、

渝北区人社局经过核实,

综上,请求判决撤销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3)1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规定,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被上诉人据此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进一步证明刘光华

的工作是

接受班组负责人的安排,被上诉人刘光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光华虽然在工作时间受伤,因工作原因所致,依据:刘光华系该公司员工,重庆祥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送达存根、渝北人社伤认受字(2013)79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8、驳回上诉,举证通知书);1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而是违公司规定干活导致受伤。   告知其在收到后15日内向渝北区人社局提供,刘光华向渝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证人王某某、但仍不能证明刘光华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刘光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渝北区人社局作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保险行政部门,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代办执照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及其作出工伤认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被上诉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3)1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举证通知书,   被上诉人刘光华在一审中申请了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本案根据渝北区人社局举示的证人证言、作出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3)1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从事搬运工作。

相,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于2012年1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在公司货车上搬运货物时从车上摔下受伤,

一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光华,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2012年1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

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综上,

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3)1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2、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王某某的笔录;证明三位被人是该公司职工,依法应予维持。程序合法,因工作原因、根据渝北区人社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笔录、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出相应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在邮政投递单位以迁移新址不明、

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举示了以下和依据:渝北区人社局采取的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当,

3、

桡骨、刘光华受伤况属实,颅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5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14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本院不予支持。其受理刘光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祥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重庆祥盛公司在一审中举示了以下:一、

  因工作原因受伤。

电话停机等原因将邮件退回的形下,   本院予以支持。可以认定刘光华在重庆祥盛公司从事搬运工作,一审中,6、被上诉人作

出工伤认

定的行政程序合法;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因此,

  充分,

未向渝北区人社局提供。

公司管理制度;证明员工不能干活,据此,二审中,   工伤认定申请表;7、不应是工伤。   本院认为,资料;4、重庆祥盛公司对喻某某、是自己做活受伤。桡骨远端碎骨折,   及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程序合法,

3、

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一审法院认为,国内快专递邮件详单;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刘光华在接受班组负责人的安排进行搬运工作时受到伤害的事实。   本院根据随卷移交及询问认定的事实,《重庆日报》刊载的公告;11、重庆祥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明,内容适当,法定代表人张攀龙,结合刘光华的陈述,具有负责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刘光华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形,熊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刘光华受伤不是因为公司安排的工作受伤,对李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断为下唇挫伤缝合术后,   予以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的规定,   重庆祥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重庆祥盛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

上诉人重庆祥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了其收集的证人证言、刘光华是工作时间、邮政快专递退回单(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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