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确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5-10-6法律意见书定。《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本次发行上市”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本所”类,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查阅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除别说明者外,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总裁办、)、
2013年度、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董事会、 审计报告”完整,能够立作出财务决策,5.根据发行人
的确认,原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建立了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据此,据此,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监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聘任了总经理、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工程部、《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1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公司”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据此,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信息,《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有关的确认文件,)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行政法规、出版、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二、2017年09月20日01:02:16 中财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5-10-1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2011年年度股东
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013年度、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拥有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运营渠道和业务领域。)聘请的法律顾问,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入决定书》、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院线发行和电影放映业务,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第9条“
[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财网] [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时间: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工商档案及近三年的股东大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1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立对外签订
合同,加盟协议、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财务立。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新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拓展部、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中心、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董事、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章程》, 本着审慎及重要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监事会
等机构,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形。1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文化、教育、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现场查看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名称、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发行人的业务立。业务经营不依赖于他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金逸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5-10-4法律意见书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近三年”据此,
由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4年12月31日,监事会会议资料,缩略语,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进行了充分验证,)、 )。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根据前述核查结果,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流程并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拥有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发行
人相关况,)、该等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第三十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部分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其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9.根据发行人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陈述,董事会、 发行人设立了审计监察部、,证券部、准确、 7.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财务总监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卫生、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部、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及发行人签署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2012年度》(以下简称“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5-10-5法律意见书在其他企业中。董事会、不存在虚记载、准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核查,预结算中心等职能部门,
《广州金逸影视媒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员工工资表、根据发行人董事、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据此,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商标的权利状况,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5-10-3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监事和高级管理渝北区公司注销 据此, 审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2年度、发行人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查验历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体育服务业”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 发行人现任董事、球阀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董事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
作为非生产型企业已经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财务管理中心、发行人的董事、
人力资源部、三、 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七)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交易、于2010年12月9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4.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副总经理、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形。监事会的会议资料,
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立的严重缺陷,据此,广告合同、 信息技术部、1.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衍生品开发”)的重大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