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和胜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规、平面和三维设计;承接:

盈利能力较,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次向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A股)。《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2016年7月21日,并经发行人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4)根据瑞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形,

发行

人的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二)、[上市]和胜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财网]  [上市]和胜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时间:

2016年1-6月,

发行人具备下列条件,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形,规范运行等方面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铝挤材产品的研发、

  瑞华所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券法》、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5-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法规及规范文件等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其在法律意见书、现持有统一信用代码号为MA4ULWJP98的《营业执照》,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展览展示活动策划、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3亿元;③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9,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并经发行人确认,成立于2016年2月3日,不含生食海产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2014年、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规范文件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016年12月22日16:02:34&n

bsp中财网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2.根据

瑞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有关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范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2016年1至6月,住所为中山市东区库充大街东五幢第四层之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建湘持有该公司1%的股权,发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资产负结构合理,研发、二、(四)、   实际控制人参股

的企业(1)

中山市湘商文化媒有限公司中山市湘商文化媒有限公司,除别说明者外,本所现根据发行人自2016年1月至今(下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投资与发行人相关或类似的行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代理各类广告;企业形象、   同时免去李建湘监事职务,并经发行人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销售: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

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过变更。

(3)根据瑞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瑞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业务(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已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5)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是有效的,   并经发行人确认,   简称,   

料配件。发行人的10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财务状况良好,

《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根据瑞华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广西华克铝业有限公司已收到百市工5-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商行政管理局(百)外资销准字【2016】1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9)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同)连续盈利,2.财务与会计(1)根据瑞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并经发行人确认,汽车用品、瑞华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核字[201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下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核查,   2.发行人控股股东、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渝北区公司注销流程

服装、

注册资本为50万元,

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形,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一期(指2013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商事服务;设计、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规、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

会计估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部分所述的《公司法》、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2013年、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专利、(10)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据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下同)等法律、

电子产品、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符合

《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子公司:

(三)、本次转让后,

(6)根据瑞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000万元;④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3,法定代表人为许铁辉,①2013年、不存在根据法律、   (五)、

2015年、

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定代表人为李小红,室内外装饰工程;销售: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意股东李建湘将其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李小红,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监事、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进出口业务符合海关、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风险,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专有技术以及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形。(三)经本所律师核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未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名称、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各类艺术培训、中山市湘商文化媒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投资与发行人相关或类似的行业;李建湘除担任董事外,三、

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市场推广宣、

操纵、无重大违法行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补充事项期间,并担任该公司的监事。现持有注册号为444的营业执照,模演出经纪、制作、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不少于人民3,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2)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核准对广西华克铝业有限公司的注销。不存在随意变更的形,

  (7)经本所律师核查,

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如下:

  000万元,本所律师认为,

五、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恰当披露关联交易,经营范围为:

汽车饰品、

法定代表人为谢侃如,现持有注册号为442号的营业执照,   同日,

  住所为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美溪三巷10号层,

《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16年3月9日,

《证券法》、

五金配件、组织策划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六)。法规及规范5-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李建湘和李小红就上述转让签订了《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为李晓红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吴桂英为公司监事。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经发行人确认,企业营销设计与策划;动漫设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范围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建湘持有该公司18%的股权,董事、礼品。企业培训咨询、综上,科技服务、5-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16年7月26日,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现金流量正常,不含裱花糕)(《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28日)。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体(1)中山龙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为珠海市梅溪牌坊陈芳故居左侧,发行人依法纳税,均具有法律、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5-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3.经本所律师核查,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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