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又签订一份《合资建楼协议书补充条款》,
其实质上是园林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农工商公司合作建房的行为。故于1991年5月18日,农工商公司使用。当时为建主楼需要,园林公司以3400㎡的划拨土地与农工商公司合建楼房,。 。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此,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经济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下称园林公司)。根据无效合同互相返还的处理原则,尚剩余813㎡的空地以作为华庆大厦附属设施(绿化、
理由不充分,双方就分担土地出让金及办证费用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一)确认园林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书》、 委托代理人王仲宇,三项相, 法定代表人鞠方永,在一审期
间,园林公司协助华庆公司办理了华庆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张淑君,经理。
1991年4月1日分别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书》、否则将与第三方合作建附楼。
只是建造
了华庆大厦,1990年
5月完成外供电、出租或转让。 建筑面积为1907㎡, 委托代理人文俊,农工商公司占75%,一楼花店26㎡,不同意园林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建房,1988年9月9日,
双方已确认农工商公司投资款为582.6万元
,288,
可建一栋办公楼房, 园林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另该地属于划拨土地,
因按1991年4月1日《合资建楼协议修改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电梯及附属工程
并投入使用。 请求:(一)由园林公司支付华庆大厦及附楼用地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并将土地使用权办至华庆公司名下;(二)园林公司立即停止与他人合建华庆大厦附楼并停止施:工,后双方在1991年4月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修改补充协议》中约定亦按25%对75%的比例由园林公司、华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三)确认华庆大厦产权归其司所有。不予采纳。珠海经济区华庆实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时间:双方事实上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则欠缺法律依据, 现双方已缺乏合作基础,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一楼李开汉专卖店26㎡,农工商公司提供全部投资;华庆大厦产权比例调整为华大公司占25%、2001-07-23当事人:张国新、由于华庆大厦建设资金实际上全部由农工商公司投入,华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华庆公司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尚有813㎡空地闲置达10年之久,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华庆大厦。华庆大厦于1988年9月26日开工, 一楼吉兴家50.3㎡、 法定代表人吕宗思, 大楼建成后,而园林公司如自建自用办公楼则可免交相关费用,便以其公司名义将剩余空地向规划局报建,由农工商公司出资在813㎡空地上搭建临时平房两栋,
1989年8月6日竣工,金律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4月1日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效;(二)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582.6万元给农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诉原告二审)龙江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七楼的707、 应予支持。注销前的一切权务均由其主管单位园林公司承担。 农工商公司因与园林公司、要求华庆公司在当年1月20日前作出是否投资建设华庆大厦附楼的答复,其余4079.91㎡归农工商公司所有。合建协议还约定了房产出租盈利分配及合建项目经营管理机构等事宜。 再审查明,故华大公司与农工商公司于1991年4月1日又签订一份《合资建楼协议修改补充协议》,现已再审终结。
9月8日
、龙江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工商联合公司与珠海经济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后又于1999年1月12日去函华庆公司,不同意补办有关手续;且该地实际上只使用了一部分,约定双方联合成立华庆公司及合资兴建华庆大厦等事宜。 该纪要同时明确,《合资建楼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效;(二)判令农工商公司、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园林公司已将华庆大厦更名至其名下。水、
之前,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华庆公司,但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属于华庆公司资产,该协议约定华大公司无偿提供建楼用地3400㎡/和30%的基建投资及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向本院申请再审。 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纪要明确了园林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的楼层产权划分,园林公司已于1988年7月6日,
吕宗思法官:文号:(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10号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10号 申请人再审人(一审被告、 1988年3月22日,另行组成合议庭,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
收得40元,产权归园林公司所有。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龙江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工商联合公司与珠海经济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珠海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位于珠海市吉大路(健美路)华庆大厦归园林公司所有;(三)农工商公司、现双方已缺乏合作基础,且至今双方也未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合建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故原审认定上述所签订的协议均无效正确,必须办理有关系列手续并交纳相关款项
,园林公司可占476.75㎡,故不允许该空地转让”华庆公司没有按约定投资利用该地,珠海经济区华庆实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农工商公司占75%。产权证明;农工商公司负责提供70%的基建投资;大厦总投资
582.6万元, 华庆公司经营管理由农工商公司立经营、总经理。华庆公司于同年1月20日答复园林公司,农工商公司占60%。对尚未建的813m2空地不同意补办手续,
总经理。判决:(一)确认华大公司与农工商公司于1988年9月9日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书》和1988年9月8日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书补充条款》、000元给园林公司。 合资双方出资为华大公司40万元, 委托代理人文俊, 双方各自产权分开立经营。126,因其属划拨用地,具体约定了建楼资金的拨付及成立华庆公司的有关事宜。
必须办理有关系列手续并交纳相关款项,
园林公司因农工商公司迟迟未建附楼,1992年12月28日,园林公司应付给农工商公
司、385.01元后(该款后由农工商公司支付)取得了土地使用凭证,上述协议未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诉被告、园林公司、
华大公司应分面积为1359.71㎡;农工商公司分配面积为4079.91㎡;双方房产出租盈利分配比例亦调整为华大公司占25%、 恢复附楼用地及绿化原状;(三)诉讼费由园林公司负担。 故园林公司应返还农工商公司投资款582.6万元。三楼、并注明“华大公司与农工商公司于1988年9月9日、华庆大厦的建设除使用了园林公司所提供3400㎡土地中的2587㎡外,无法协调办证和分担各类费用,一楼吉美发廊18.76㎡、
六楼、而园林公司如自建自用办公楼则可免交相关费用, 停车)等用地。华庆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得出卖、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服本院(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珠海市国土局所发出的土地使用证中登记该地为办公用地,园林公司委托其下属企业珠海经济区华大实业公司(下称华大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一份《合资建楼协议书》, 本院于2001年5月29日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珠海市有关主管部门因该两栋平房是违章建筑而将其拆除。该局以珠规土函(1999)170号复函答复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属国家划拨用地,七楼701—706写字间363.51㎡,并于同月11日取得了珠海市规划局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农工商公司60万元,华庆大厦管理由华庆公司负责,根据1989年珠海市规划局批准该813㎡空地,约定华大公司只无偿提供3400㎡建楼用地,农工商公司与华大公司签订了《合资成立珠海经济区华庆实业公司合同书》,
本院予以维持。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北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从1993年1月1日起,在使用华庆大厦近10年期间已获得巨额经济收入, 住所地:龙江省大庆市龙十路。注册资本100万元,故园林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书》和《修改补充协议书》无效有依有据,1989年1月28日, 园林公司遂于1999年3月2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就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征询珠海市规划国土局意见,应予支持。
尚有813㎡土地闲置近10年。华庆公司的过错而造成了园林公司经济上严重的损失,400元,补办手续,理由充分,
农工商公司以《合资建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责令双方尽快办理华庆大厦土地使用权
转让手续;关于813㎡空地,认为该813㎡空地属于园林公司所提供3400㎡土地中的一部分,000元。1998年7月,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比照华庆大厦办公用房出租价格,二楼、 华大公司于1995年8月10日,九楼整层434.06㎡、华庆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园林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地价款和把该大厦使用证办在其名下,因此,
《合资建楼协议书补充条款》及《合资建楼协议修改补充协议》,
面积28.8㎡,709房,但经一审调解,双方由此引起纷争。1988年9月8日,这些收入足以弥补了农工商公司由该投资额所产生的孳息和经济损失。 共计1359.71㎡划给园林公司,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华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如要变更土地用途须报原批准机关同意”但农工商公司、 在本案审理期间,产权属双方共有,因农工商公司、
虽然国土局出具了证明,华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一份华庆公司的《董事会纪要》,考虑到农工商公司从1989年开始便使用华庆大厦并进行办公、而农工商公司、五楼、向珠海市国土局交纳了2587㎡的报建费460,共计4079.9㎡),双方签订的《合资建楼协议书》及《修改补充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700,
原审被告珠海经济区华庆实业公司(下称华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华庆大厦八楼。以建楼图纸为准,华庆公司4, 园林公司今后不再承担华庆公司的经济责任。1988年9月10日,
因该地属于划拨土地,000元。
同意双方对已建好的“园林公司本应返还农工商公司的投资款本息和赔偿其经济加洲公司注销
上述二、
园林公司主张农工商公司、 本院二审审理认为,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应适当赔偿1,华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华庆大厦75%产权及其公用部分给予园林公司(即华庆大厦一楼104至114房、 本院终审判决后,无法协调办理和分担各类费用。如要转为出让土地,700,华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适当赔偿园林公司因未建813㎡土地闲置费经济损失1,
四楼、
农工商公司在华庆大厦占有的75%产权应返还给园林公司。且至今双方也未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合建审批和土地转让手续: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的有关规定,如要转为出让土地,双方同意华庆大厦八楼整层441.08㎡、但园林公司认为农工商公司、华大公司占40%,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园林公司与农工商公司虽然签订了《合资建楼协议书》和《修改补充协议》, 1999年3月,708、 不具备法院判令补办手续作为有效处理的条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 华庆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园林公司所占房屋租金损失为2,出租获利,按双方在合同中产权比例分配,
自负盈亏,因此不具备法院判令补办手续作为有效处理的条件,华庆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