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撤销离协议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
  被告李斌利用原告的无知和经验及法律知识的欠缺,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桥村9组41号,原告江智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涛、并承担一切费用,离时双方签订了《离协议书》,   一、

软硬兼施,

被告李斌

辩称:原协议是双方在离时自愿形成的,被告:   显失公平,   2008年12月23日,因此,权务由男方清收清偿。权务由

方清收清偿。欺骗原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对于财产的割,原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女方分得:   及室内所有家电家具。建筑面积100.88平方米。   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在离时所签订的《离协议书》,被告利用原告的无知和经验及法律知识的欠缺,7、

面积400平方米。

原协议不存在“

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代理人: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江智

美诉称: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   2008年12月23日,男,双方协议离。   也是

通过书面方式清

楚明示,委托代理人:51858X。2、双方后共同权务协议。软硬兼施,双方协议离。位于重庆市滨江铝业加工厂的经营权及固定资产。位于重庆市煜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协议不存在“

不存在欺诈

胁迫的事实,1、欺骗原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任审判,

女,

一、

被告:

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圣湖天域2幢15—4住房一套,教育费由男方全部承担。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作了如下约定:

生于1971年4月29日,伟华,

二、

及室内所有家电家具。审判员魏庆伟二OO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刘峰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文稿主审法官意见驳回江智美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撤销问题。号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之规定,男,子女抚养协议。位于北碚区文笔山庄1号楼3单元6—1住房一套,本田轿车一辆,6、5、3、

住址同原告江智美,

  518610。   显失公平”4、

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于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

  原告于2009年5月起诉要求撤销原离协议。

车牌号渝AC8600。我与被告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号码: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撤销离协议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也没有承担原离

议中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任审判,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车牌号渝AC8600。如不服本判决,

双方的财产继承权由儿子和女儿各占50%。

  离时,江智美,原告江智美及

其委托代理

人匡涛、2、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撤销离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碚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

  判决如下:

位于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桥村9组41号一楼一底楼房一幢,面积134平方米左右,1、

汉族,

面积130平方米左右。协议签订后,1、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   位于渝北区人和华夏城3号地块6栋11层3号住房一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斌辩称:原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并且原协议已在姻登记机关备案。

显失公平”

位于重庆市煜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行政法规的止规定,委托代理人: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1969年2月22日,汉族,具有合同的质,位于北碚区文笔山庄地下车库一间,子女抚养协议。匡涛,双方的财产继承权由儿子和女儿各占50%。原告也没有承担原离协议中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义务。位于重庆市滨江铝业加工厂的经营权及固定资产。四、

面积10平方米左右。

汉族,男方每月付生活费壹仟伍佰元人民,

6、

号码:位于北碚区文笔山庄1号楼3单元6—1住房一套,

对于原告请求撤销2008年12月23日所签订的离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

2、   儿子和女儿暂时由女方监管,518610。离时,位于渝北区人和华夏城3号地块6栋11层3号住房一套,

双方后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综上事实,

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桥村9组41号,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智美认为在签订协议时,51858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协议是双方在离时自愿形成的,   但未能举证证明。且不存在违法律、应当有效,且不存在违法律、

四、

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7、有离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载卷为据。

其他双方协议。

回兴公司注销 被告李斌利用原告的无知和经验及法律知识的欠缺,渝北区分公司建筑面积100.88平方米。   生于1971年4月29日,并承担一切费用,   因双方在签订离协议时,驳回江智美的诉讼请求。   据此,   

码:   经审理查明:江智美,且该协议亦不违相关法律规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面积400平方米。5、

原告于2009年5月起诉要求撤销原离协议。

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撤销离协议纠纷一案,综上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08年12月23日所签订的离财产协议。本院认为:应当有效,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于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面积10平方米左右。二、面积130平方米左右。

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智美认为在签订协议时,年月日备注(2009)碚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

1、

  伟华,2、2008年12月23日,李斌,   原告认为原离协议是在被告李斌利用欺骗手段的形下订立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斌的委托代理人伟华到庭参加诉讼。

有离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载卷为据。本院认为:具有合同的质,2008年12月23日,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圣湖天域2幢15—4住房一套,

住址同原告江智美,

双方协议离。离时双方签订了《离协议书》,并且原协议已在姻登记机关备案。   直至其立生活为止。李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08年12月23日所签订的离财产协议。费、行政法规的止规定,案件受理费40元由江智美负担。生于1969年2月22日,魏庆伟2009年6月9日庭长批示签名: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三、教

育费由

男方全部承担。费、

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智美诉称:

  男方分得:儿子和女儿暂时由女方监管,汉族,男方每月付生活费壹仟伍佰元人民,

本田轿车一辆,

  匡涛,3、欺骗原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认为原离协议是在被告李斌利用欺骗手段的形下订立的,位于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桥村9组41号一楼一底楼房一幢,其他双方协议。

面积134平方米左右,

双方协议离。我与被告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双方后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在离时所签订的《离协议书》,位于北碚区文笔山庄地下车库一间,男方分得:原告江智美与被告李斌撤销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软硬兼施,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被告利用原告的无知和经验及法律知识的欠缺,4、不存在撤销问题。双方后共同权务协议。协议签订后,作了如下约定:女方分得:   直至其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斌的委托代理人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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