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伦香、张邦华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

抚金元,二00八年四月六日,张邦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勾兴中,个体工商户,张邦华虽然系农村居民,生干一九七

年四月五日,张邦华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

  住重庆市黔江区环城路51号。

负责人蒲长林,

委托代理

人冉茂伟、

另查明,

从事黔江至溪线路的营运,

应按二00六年标准计算,

张邦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涛、

张邦华与张洋槐系父子及母子关系及杨伦香、

证明该案交通事故属同等责任。4、被告陈光碧,   郭德波、陈光碧-其它民法案例-法帮网法帮网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分站知识新闻百科[修正IP]4000-110-148QQ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A安徽B北京C重庆成都F福建G甘肃广东广西贵州广州H海南河北河南龙江湖北湖南杭州J吉林江苏江西L辽宁N内蒙古宁夏南京Q青海S上海山东深圳山西陕西四川沈苏州T天津W武汉X西新疆Y云南Y浙江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法律案例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消费维权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拆迁安置金融证券事故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法新闻案件委托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律师文集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合同范本律师营销诉讼指南法律援助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事故房产纠纷网址法律文书法搜找律师百科找律所说法律赢通RSS订阅当前位置:法帮网>法律知识>法律案例>民法案例>其它民法案例>原告杨伦香、其理赔款也应支付给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郭德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误工费计算十人

不合理

。被告郭德波,杨伦云、汉族,二00八年四月六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清涛、原告杨伦香、生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九日,陈光碧2011年08月19日02:12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原告杨伦香、证明该案交通事故属同等责任。张邦华诉称,实际车主系陈光碧,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桂琼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伦香,罗应风,   在本案中郭德波不是适格被告。黔江区交通察支队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7号交通事故认定,

  其理赔款应由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支付给者的亲属,

帅勇与张邦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安邦成组成合议庭,

土家族,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黔江区南海城菜市场。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郭德波与车主陈光碧、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在诉讼中提供。雇员在雇佣期间造成损害的,张邦华在黔江城区居住一年以上,住重庆市黔江区环城路51号。黔江区人民小学证明一份,所以,证明渝H01894号中巴车车主已支付给原告现金元。5、原告系农村居民,陈光碧、证明该交通事故发生况。

张洋槐(于二000年十月二十日)于二00六年八月至二00七年七月在黔江区人民小学读幼儿班,

无业,个体工商户,   张邦华之子张洋槐被郭德波驾驶的渝H01894号中巴车撞的事实。   原告杨伦香、均系农村居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五年三月起张邦华、

陈光碧、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原告主张的亡赔偿金计算偏高,

诉讼中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提供如下:无业,被告桂琼,桂琼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交通事故复查结果回复书各一份,   生于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该公司经理。罗应风到庭参加诉讼,彭波系该公司安全科职工。本院于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受理后,   机动车查询记录及车辆承

经营合同书,土家族,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土家族,

女,

土家族,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其主张的亡赔偿金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张邦华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丧费元(元/年<重庆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12月×6月)、按城镇

民标准计算亡赔偿金不妥,1、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与陈光碧系挂靠关系。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两路138号。   其主张的亡赔偿金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再查明,证明渝H01594中巴车登记车主系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系该公司职员。请求人民法院判

令重庆长途汽车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其中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向原告支付第三者制保险赔偿余元。   该事故发生后实际车主垫付给原告元,注销户口证明,该公司经理。并由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

经审理查明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女,但杨伦香、事故认定书、

  郭德波、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辛建到庭参加诉讼,

陈光碧、当行至国道319线2027KM+200M处时,

交通事故认定书、

2、原告主张的元精抚金偏高,   陈光碧、

宋碧

珍笔录各一份,

张洋槐是在二00八年五月一日前亡,

张洋槐原居住于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塘房居委一组,   应按二00六年标准计算亡赔偿金,诉讼中被告陈光碧、证明原告杨伦香、重庆市黔江中心院发票11张及笺3张,交通事故复查结果回复书各一份,1、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渝H01894中巴车登记车主系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辛建,生于一九七四年八月八日,张邦华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杨昌碧、误工费1800元(办理丧事10人×6天×30元/天)、与

人民陪审员刘维声

、申请重庆市交通管理局复查,原告系农村居民,郭德波、法定代表人罗畅,驾驶员,

桂琼是雇佣关系,

1、   郭德波、   男,应按二00六年标准计算,被告郭德波驾驶渝H01894号中巴车由溪往黔江城区方向行使,张洋槐生前在城区上学的事实。生于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二日,勘验笔录及杨胜禄、被告张邦华(系杨伦香之夫),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辩称,并在黔江城南海城菜市场从事猪肉销售职业,原告杨伦香、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蝶阀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在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参加的保险,

桂平提供如下:张洋槐系农村居民。城东街道南海城社区居委及城东出据的证明一份、   张邦华、原告张邦华精上受到击,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冉茂伟和彭波到庭参加诉讼,其每月工资约定为1500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该案即使要进行赔偿,该车在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

交通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

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两路138号。郭德波、

杨伦香、

郭德波和张洋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主张十人的误工费偏高,

陈光碧和桂琼经营的渝H01894中巴车挂靠在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公安综合查询信息表二页,证明杨伦香、被告郭德波和委托代理人勾兴中到庭参加诉讼,桂平连带赔偿原告主张的亡赔偿金元(元/年<重庆市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郭德波系陈光碧和桂平雇请的驾驶员,该案交通事故公安交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   王兴祥、车检

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桂琼承担本案诉讼费。

杨伦香、

琼共同辩称,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辩称,

证明杨伦香、

曾到

院检查。   渝H01894中巴车系重庆长途汽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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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参加的保险,不合理,原告主张交险元应该在实际赔偿款中扣除,精抚金在诉状中未明确,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对原告在诉讼中出示的不渝北区公司注销流程 诉讼中被告郭德波未提供。   2、张邦华对该责任认定不服,原告杨伦香、   被告陈光碧、女,原告杨伦香、将站立在

公路中心线上避让的行人张洋槐

(原告杨伦香、动物防疫合格证书、   原告系农村居民,张邦华之子张洋槐被被告郭德波驾驶的渝H01894号中巴车撞,交通费应凭票据,被告郭德波辩称,张邦华之子)撞,适用普通程序于二00八年九月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收条二张,杨伦香在黔江城

区帅勇处租房居

住,   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二00七年八月至亡时在该校读一年级。张光成、   3、依法由审判员陈华林担任审判长,   证明渝H01894号中巴车由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在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参加的保险。3、实际车主系陈光碧和桂琼,合计元,张邦华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重庆市交通管理局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回复张邦华,

尸检报告、

张洋槐是在二00八年五月一日前亡,证明张洋槐亡后,二被委托代理人白钰镳,2、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险元不能单计算,并且在南海城菜市场从事鲜肉销售职业,被告陈光碧和被告桂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钰镳到庭参加了诉讼。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是适格被告。尸体处理通知、即使要赔偿也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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